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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
1.勞工保險: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檢附勞委會之核准函、
勞工名冊、勞工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2.全民健保: (1)雇主應從外勞入境之日起,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健保費雇主負擔70%,外勞自負30%。
(2)雇主應收到外籍勞工之居留證之後,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
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及外籍勞工
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3.加保意外險:家庭類外勞無強制加入勞保,雇主可為她投保新台幣50萬的意外險,外勞
意外身故可獲理賠。保費一年約新台幣225元。
三、就業安定金:
雇主應自外勞入境之翌日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繳交就業安定金。勞委會每三個月
寄繳款單一次,例如:4、5、6月份帳單,於 8 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
如未 接到通知單者,請儘速向勞委會 8590-2370 查詢專線聯絡或來電告知本公司,
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四、體 檢:
1.外勞入境三日內應做入境體檢,此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應辦理定期體檢,屆時本
公司將通知,並委託配合醫院之司機前往工廠接勞工,體檢費用勞工自付。
2.入境體檢不合格,須於14天內遣返離境。
3.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須遣返離境,罹患腸內寄生蟲者,得在30日天
內治療級復檢,並呈報衛生局核備。
五、入國通報:
外勞入境後三日內,本公司將代為辦理入國通報,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於通報日後至二個月以內,到廠檢查有關外國人生活住宿管理。(包括食宿、薪資等)
六、生活管理:
外國人生活管理人員、住宿地點有所變動,必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過當地主管機關,請
務必於變動前通知本公司。
七、居留證:
外勞入境辦理居留證,其有效期限為一年,滿一年、滿二年需展延一次,屆時本公司將
通知雇主,寄勞工護照、居留證正本至公司辦理展延,費用由勞工自付。
八、休假:
1.外勞每週有一天的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
2.外勞外出休假,應向雇主告知去處,並於晚上八點前返回。
3.外勞因病得請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
4.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享有7天特別休假,若不休假,則須給予7天的加班費。
5. 外勞請假回國應於兩週前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始可成行,其機票等由外勞自負。
九、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1.外勞入台工作後15日以內,須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2.外勞的聘僱契約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可延展一年,如欲展期應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向勞
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3.外勞在台工作滿三年後離境,可申請二度來台,工作滿六年後離境,可申請三度來台,
一個外勞最多可在台工作九年。
十、完稅:
1.稅率計算:
(1)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台居留未滿183天,按所得的20%扣繳。
(2)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者,以「居住者」身分課稅,按所得的6%扣繳。
(3)上年度居留天數不得累積到下年度,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應重新起算。
2.申報規定:
(1)依據稅法規定,每年5月31日前,應完成上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2)外勞離境時,必須先至工作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完稅後始得離境。
(3)辦理完稅應備外勞之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勞動契約影本。
(4)協助雇主於結稅年度或外勞離台前,洽居留地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十一、離境:
1.外勞如休假返鄉須告知本公司,以便辦理重入境手續。
2.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始可離境。
3.外勞工作期滿,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於外勞離境時交付。
4.外勞工作期滿離境之回程機票費用由誰負擔,依聘僱契約訂定之。
十二、逃逸:
若女傭無故失去聯絡二天以上,請儘速通知本公司,以便處後續問題,若警方通知您勞
工尋獲時,請告知警方直接與本公司聯絡處理。
十三、變更:
若變更公司名稱、變更負責人、工廠買賣(承租)、工廠遷移、外勞工作地變更等,必
須在變更發生20天內告知本公司,向相關單位核備,以免無意中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喪失外
勞之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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