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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勞的相關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裁罰標準:
1.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2.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
3.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以上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4.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指派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
5.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者。
以上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6.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者。
7.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者。
8.雇主聘僱外國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該法發布之相關法令者。
9.雇主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指派人員至外
國人工作場所或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者。
以上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處 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0.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11.雇主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者。
12.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雇主未代為處理其喪葬事務者。
13.外勞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雇主未於三日內以書面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
以上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 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4.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
按被解僱或資遣的人數,每人處 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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